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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部被判担责七成 货物中途丢失

货运部被判担责七成 货物中途丢失

货运资讯】  编辑:互联网  日期:2013-12-27 11:34:16

今年1月9日,原告牟某峰委托严某琴经营的个体货运部托运两件灯饰(价值16985元)到湖北省利川市,并支付了80元运费。但此后严某琴一直未将两件货物托运到目的地。再三催促无效后,今年4月,货主牟某峰来到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严某琴,要求严某琴立即退还2件货物,否则赔偿人民币16985元,并退回货物运费80元。

市民在快递物品丢失时,常会遭遇“丢失物品每公斤赔偿20元”、“最高按运费5倍赔偿”之类的霸王条款。不过,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一起16985元快递物品丢失价值的案件,法院判决个体货运部承担七成责任。据悉,按相关法律,在快递方未以合理方式告知免责条款时,该条款将失效。

严某琴提交的托运单的背面,有货运部事先拟定的运输条款,其中第7条规定:承运人从货物收到起到交付时承担安全运输责任。第9条则规定:未办理保价而发生货物丢损,承运人对空运货物依照实际损失最高按20元/千克赔偿,对汽运货物按照实际损失在丢损货物所对应的运费3倍以内赔偿。按以上方式计算得出的赔偿额超过实际价值的部分无效等。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严某琴在托运单上预先拟定的条款为格式条款,该条款明显限制了原告因货物丢失所能获得赔偿的数额,同时亦免除了严某琴在托运过程中因其原因丢失货物而须承担的赔偿责任。但严某琴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运输合同时已经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该条款或者对该条款加以说明,故该格式条款无效,应以丢失货物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标准。

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本次货物运输合同中,如果承运方单方出具格式条款,但未向托运方合理说明,则该格式条款无效,货物发生灭失风险,承运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原告可选择购买保险以降低风险,但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而被告在丢失货物后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找回货物,存在明显的过错,理应承担货损的主要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以及过错原则,认定严某琴应承担货物损失70%责任,即11889.5元,原告承担货物损失的30%即5095.5元,80元运费应予返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严某琴向原告牟某峰赔偿货款损失11889.5元及利息损失,并向原告返还运费80元及利息损失。

严某琴称,确实收到了原告的货物,但是弄丢了。直到今年4月底才在广州仓库找回这批货,但此时牟某峰已起诉。本案一审开庭时,严某琴将这批货物带上法庭,但牟某峰不承认这就是他当时托运的货物严某琴不同意按照货值赔偿原告损失,因为运输条款约定,未办理保价而发生货物丢损,承运人对空运货物最高按20元/千克赔偿,对汽运货物则按照运费3倍以内赔偿。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的数额及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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